课题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审判的应用和发展

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米振荣 金练红 章晓琴

孙海峰 赵琛琛 邓 鑫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持续不间断地为当事人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的一道必答题。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法院积极探索网上诉讼服务全覆盖,将其纳入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中,为打好司法战“疫”贡献了经验和智慧。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传统诉讼方式的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纷纷发布紧急通告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例如,北京高院先后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解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上海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出台10条意见26项举措为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相关公告和通知,除可在线进行诉讼活动外,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并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这就意味着,由于相关诉讼活动的暂停,在疫情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将面临井喷式的案件审理数量。而反观互联网法院,从目前的实践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小。除专门互联网法院外,例如上海长宁法院、山东滨州中院等均采用互联网网上立案、视频开庭等方式完成了相关诉讼活动。北京法院系统相继尝试了视频开庭、财产保全、在线调解等,上海法院利用上海移动微法院等程序积极开展诉讼活动,并为诉讼参与人制定了详细的平台操作指南。此外,上海高院于日前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通知从案件在线审理的适用范围、在线庭审的场所、在线庭审法庭规则等方面为案件在线审理提供规范和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在《互联网时代司法方式的新形态》主旨演讲中提出,法律适用新形态和诉讼程序新形态是互联网司法改革中两个最基本的抓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面对传统诉讼方式的失灵,利用互联网开展诉讼活动将是重塑诉讼程序形态的重要方面,也会对互联网司法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审判的具体应用

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多已具有较为完善的网上办公系统。2020年2月3日至2月13日,上海法院共处理网上立案5948起,在线庭审(含远程庭审)264起。其中,以上海长宁法院为例,自2018年1月2日率先成立全市首家互联网审判庭以来,长宁法院以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抓手,围绕“便捷高效司法服务”这一目标,通过推动诉讼服务线上线下结合、审判流程和诉讼模式全程再造、审判理念和能力专业化建设等综合配套改革机制,实现审判模式科学合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效能充分发挥,经过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全流程在线”为核心的互联网诉讼平台,最终成为如今的“上海移动微法院”。近日,上海法院已经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全面启动在线庭审功能,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高效开展庭审活动。

(图片来源于浦江天平)

(一) 从庭审在线到全程在线,打造便捷、高效、规范的互联网诉讼流程

互联网纠纷与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深度相关,呈现出非接触性、隐蔽性和涉众性等规律性特点,当事人普遍熟悉互联网操作,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一方集中、一方分散”的明显特点,涉案的互联网企业相对集中,而互联网服务或商品的接受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则较为分散,且地域分布较广。从审理层面来看,此类案件在管辖、主体资格、送达、举证等程序性事项,以及商业风险分配规则、交易秩序维持等实体裁判价值导向等方面也与传统民商事案件具有明显区别。因此,重塑一套符合互联网案件特点和审判模式的互联网诉讼流程,对于未来构建更为便捷、高效和专业的互联网司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长宁法院以“网上纠纷网上审”为基本理念,以便捷化诉讼为根本目标展开多维度的“线上诉讼模式”探索。

“在线庭审”是长宁法院重塑诉讼流程的切入点。2018年3月12日,长宁法院启动第一起在线庭审案件,成功通过网络方式连接身处两地的双方当事人,原告通过视频陈述诉请,展示证据,被告通过视频在线答辩并质证,书记员同步在线记录庭审笔录,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归档。此后,“在线庭审”开始量化试点,当事人往返法院时间从平均每案4次降低至每案1次。2018年11月12日,长宁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长宁法院从“庭审在线”到“全程在线”的重要尝试,通过六大环节,实现全流程在线的诉讼模式。为了确保在线诉讼模式能够更高效、规范运行,长宁法院在成立互联网审判庭后先后制定《在线庭审操作手册》《在线庭审告知书》《在线庭审审判规则》《互联网诉讼平台操作指引》《互联网案件审判规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操作层面、程序事项、审判制度等方面明确诉讼权利义务、规范各环节诉讼行为,实现在线诉讼模式与现有程序规定的精准对接,基本形成互联网案件审判的程序体系和规则体系。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审判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依托诉讼平台重塑诉讼流程的过程中,“便民诉讼”是法院坚持的终极目标,因此每一次诉讼环节的改造之后,首先制定的都是方便当事人了解和操作的各种“操作手册”。在平台设计的过程中,长宁法院摒弃了以往诉讼平台“大而全”的功能选项,坚持以“简而精”为标准,从当事人视角、真实诉讼场景入手,提炼出当事人最需要的功能精心设计,比如在网上立案场景中,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案件类型,平台可以提供要素化、模板化的起诉状样式,还能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某一类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一步提供常见的诉讼请求、事实表述和证据目录,对于不熟悉起诉环节的当事人而言,只需要选择遇到的问题,填写具体时间和数字即可以自动生成一份符合起诉要求的起诉状及证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从智能辅助到深度融合,实现科学技术与司法智慧的协调发展

首先,通过诉讼平台与诉讼服务的结合,打造最具交互感的操作体验。长宁互联网诉讼平台并不是单一的立案或审判平台,而是结合了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及裁判预测的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通过平台操作时,每一步的点击操作都会获得精确的操作指导和反馈信息,能够获得在法院现场立案时与立案法官交流的同等效果,并且能够在起诉时了解此类案件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还能根据证据情况判断可能的诉讼风险。

其次,通过平台功能与审判职能的结合,实现“不间断两阶段”的审理目标。平台从功能设置上区分审前准备程序和审理程序,明确人员分工,通过在线平台的证据交换来固定事实、证据,梳理争议焦点,法官助理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在从审前准备程序向审理程序过渡时,由平台自动采集审前准备程序中形成的工作成果生成《庭前准备工作报告》,法官审理时直接从争议点审理切入,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通过深化科技应用与智慧法院建设的结合,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长宁法院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和企业CA认证技术进行身份认证,高效、精准地通过科技手段完成身份信息的核对与审查;对接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系统,将平台每一个节点形成的信息自动对应到电子卷宗目录,结案后可直接生成电子卷宗,提升归档效率;依托平台数据搭建互联网纠纷司法数据系统,实现司法数据分析和类案智能推送。此外,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数据的实时转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管理的“可视化”,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监督管理以及后期追责、定责提供了科学依据。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自复工以来,长宁法院已利用互联网对多起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庭审和宣判,线上立案、线上调解、线上审理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特殊的优势,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图片来源于浦江天平)

三、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审判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审判的深度推广应用,可以预见,建立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亦是大势所趋,而且在线方式沟通,实现全程留痕,客观上亦能够增强廉政监督,提高司法公开、公正的效力。但需要关注的是,目前互联网审判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一)全流程一体化诉讼平台尚待建成

首先,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标准设置有待深入讨论。目前,多地法院着力打造全流程在线、24小时开放的在线诉讼平台,其中不乏使用区块链技术、证据的云端储存技术等,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平台建设标准,除了较为常见的庭审网络直播和案件信息查询之外,当事人可利用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的诉讼活动还有限。如何打造一个便捷的服务平台,使得当事人可以顺利地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完整的案件诉讼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缺乏统一的平台设置标准,使得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网上审判需要的文件和信息各不相同,并不利于当事人进行高效率的诉讼活动。其次,信息数据的互动、共享还存在机制上的障碍。作为司法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变革,互联网法院(法庭)均选择根据涉网案件特点,致力于优化诉讼体验,提升审理效率,以“数据流”代替“文件流”,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路”,建立“纠纷产生在网上,纠纷化解在网上”的诉讼新模式。在一体化全流程的在线诉讼平台研发中,目前最大的障碍是数据互通问题,互联网诉讼平台对数据共享存在极大需求,需要法院审判系统、执行系统,与行政管理系统、征信系统、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系统等完成数据互通,这并非法院自身可以独力完成。

(二)诉讼流程再造的程序规则有待深入探讨

首先,互联网审判当事人身份核查存在客观障碍。在线诉讼带来很多诉讼环节和诉讼行为的变化,如诉讼文书的网络送达与交换,电子案卷的建立、格式转换及其与纸质案卷的误差与协调,证据的提出及审查、采信规则等都不同于传统法庭操作。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传统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身处时间、空间的同一性以及当事人对整个诉讼过程的“亲历性”,使得法院可以在各个诉讼环节中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审查。而在线诉讼通过远程方式完成诉讼各环节,该种“非亲历性”特征,特别是网络昵称、虚拟用户名等的存在,增加了识别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的风险。目前需要借助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将需要进行身份实名验证的平台确认为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系统对接,或者通过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对接,进行信息核对,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其次,在线庭审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线庭审的“人、物、场所、流程”都发生了变化。“在电子诉讼的虚拟环境下,司法仪式全部或部分丧失了,伯尔曼所言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的仪式性要素大为弱化”。在网络庭审中,仪式感、庄严感以及“剧场效应”遭到弱化,当事人处于可以自己支配的独立空间,行为的随意性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加大,现场审理的约束规则无法继续适用,维持庭审纪律的难度增加。另外,旁听、当事人不到庭或者退庭的处理都需要新的规则约束。如是否可以向旁听人开放参与视频庭审的窗口,如何避免证人、鉴定人的旁听;当事人恶意不到庭,恶意中途退出庭审,却编造诸如断电、设备故障等借口,法官如何识别;当事人一方的网络视频设备和网络环境如何保障,不按时到庭和未阐明理由退出庭审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新问题需要新的诉讼规则予以确定,涉及基本诉讼制度的还需要立法及时跟进。此外,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需要深入研讨。电子数据具有精密性和“非精密性”的双重属性,这一固有的矛盾性决定了其较难满足证据的“三性”。一方面电子证据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无限次地被复制粘贴,并且基本上不存在失真的可能,较之传统证据有明显优势;但同时,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以及可修改的特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轻易被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篡改,导致证明力不足。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伪造、篡改,但法律目前缺乏对电子数据安全保障和电子证据审查标准的规定,如何应对需要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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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审判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打造互联网案件审理的纠纷管辖机制

1.从“固定区域”管辖到“跨区域”管辖

“管辖权如何规定,不止具有引导诉讼程序开始的程序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裁决公正的实体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进一步确定了北京、广州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类型及当事人选择协议管辖的原则。

管辖制度及其具体程序设计,应考虑把诉讼所需的成本及负担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一般地域管辖遵循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网络空间是一个不占据固定物理或地理位置的无固定界线的电子空间。考虑到互联网案件网络空间有别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电子证据及其载体有别于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及其形式,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方式、送达方式均不同于线下诉讼程序,可以采用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方式,根据涉网案件量、网络普及度等实际情况继续完善互联网案件的司法管辖。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应当围绕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普通法院和知产法院、金融法院之间的分工,以基层法院为基础完善互联网法院或者互联网法庭的全国性布局,推动中级以上法院建立相互对应的审判机构或者指导机构,实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进一步完善适应互联网案件特点的法院组织架构和管辖制度。

2.尝试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互联网行政案件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但并未覆盖包括P2P案件在内的互联网刑事案件。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立法和监管空白,数以千计的P2P网贷平台和违规小贷公司存在违规运作甚至非法集资现象,导致P2P平台违约事件集中暴发,严重损害了广大互联网投资者的利益,也增加了金融风险。

由于技术防范和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交易安全和风险防范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是以法治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防控互联网风险的重要体现。通过发挥互联网“三审合一”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综合考量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整体状况,通过构建符合互联网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互联网审判工作机制,有利于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集中关注互联网风险高发领域,培育良性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

(二)打造互联网案件审理的流程再造机制

1.诉讼模式的平台化

互联网审判由于其受理案件的特殊性,诉讼流程高度依赖网上平台进行运作。互联网审理模式的建构目标是打造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司法,这需要依托于诉讼平台建设,而目前各地的互联网审判模式还局限于具体环节、分散操作的“小平台”。因此可以借鉴三地互联网法院等“平台型组织”先行者的有效经验,整合“大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发展路径——搭建集成化、开放化、内外互通的强大平台,融合当事人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加庭审和法官立案、分案、审理、评议、判决、执行等诉讼全流程的功能模块,并引入跨域立案、在线服务、网上调解等多种便民手段,有效运用智能审判系统,推进线上纠纷解决平台的互联互通,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2.庭审方式的集约化

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建构应以满足当事人及法官需求为导向,将提升司法便捷性、降低维权成本作为创新的出发点,探索集中和集约庭审模式。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据类型相对统一、审判要素相对固定的基本特点,通过诉状要素化、举证格式化、质证模板化以及类案推送等辅助设计,帮助当事人规范诉讼行为,增强风险预判,以进一步实现立案、送达、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庭审以及文书制作等全程在线的审理模式。通过“要素化+模版化+格式化”的集约审理方式,既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也高效运用审判资源。

3.人员配置的专业化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互联网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涉互联网纠纷日益复杂,迫切需要互联网审判职能更加专业化,由掌握互联网知识和各项专业技能的法官来满足解决涉互联网纠纷和重构网络交易秩序的要求。从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角度看,互联网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的一些专门法院,海事、知识产权法院对特殊或复杂领域的纠纷解决机构设立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从审判组织专业化角度看,互联网法院或者互联网审判庭的成立是对目前一些法院内部设立的专业合议庭模式的提升,将对有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保障公正司法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在法官的选任和培养上指向性更加具体明确,通过案件集中管辖、专业法官会议等制度安排,可以发挥集中审理的精深研判和经验累积效应,有利于提升审判能力、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建构互联网案件审理的规则产出机制

1.从“纠纷解决”到“规则导向”

互联网案件审理应从解决纠纷向树立规则和价值导向转移。一是要通过典型案例树立互联网行业价值,如信息共享,应当鼓励权利人自我保护、关口前移、自我管理,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要通过典型案例树立技术中立、平台中立与平台责任规则。要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平台责任的关系,明确相应的判断标准和规则,从而实现权利保护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三是要通过典型案例树立鼓励创新原则。对互联网所带来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融合所产生的新经济业态、新经济行为,应当秉承审慎干预原则,以形成相对宽容的创新环境,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四是要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新法益的法律保护。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法益,对这些新出现的法益,可以运用法律提供的一些开放性保护手段,如法律原则、一般条款等进行保护。五是要注重利益平衡和价值取向。互联网领域利益呈现多元状态,利益衡量会体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不同的利益衡量结果,可以通过个案裁判时的体系解释、扩张或者限缩解释、价值补充、法律续造等法律方法,树立司法裁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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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传统诉讼”到“电子诉讼”

在不突破现有立法关于诉讼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在线庭审规则作进一步探索,如线上庭审也可设置类似端口,限定旁听人数;证人、鉴定人须通过身份证号码分配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经法官确认方可上线进入庭审,避免证人、鉴定人的旁听。可采用录音录像中的语音识别功能制作庭审笔录,书记员在庭审现场及时修改语音识别错误之处,目前在线签名技术相对成熟,当事人可通过在线签署确认庭审笔录。为防止当事人恶意不到庭,恶意中途退出庭审,影响庭审正常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在庭审前签订保证书,明确自愿使用互联网参加庭审,并对自己的设备和网络环境作出保证,出现不按时到庭和未阐明理由退出庭审的情况,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对区块链、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新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电子送达的实践难题分析与破解路径、在线诉讼涉及的其他程序性问题都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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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便利性将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基础设施,这就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也就意味着互联网本身会变成一个创新的平台,同时会开启一个新的创新周期,也会让我们的司法面临更多、更新的经济形态和纠纷类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隔空”审判和执行水平的高下,正是对此前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发展成效的检验。我们在提炼现有审判智慧的同时,用灵活包容的态度去面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类型、新挑战乃至新风险,更及时、高效地对行业发展趋势做出理性反馈,创新思维方式和手段方法,不断用当事人的需求倒逼补齐工作中的短板,为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创新发展贡献更多智慧,让互联网司法这一便民利民的司法改革举措更快更实地在全国推广开去,落地生根,惠及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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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课题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审判的应用和发展》

2024-05-07 04:37 点击量:57